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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0年高雄市街頭藝人登記證核發實施計畫公告
活動日期: 110.05.18- 111.05.18
高雄市街頭藝人登記證核發實施計畫
一、計畫目標
推動街頭藝術風氣,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,營造都
市人文風 貌,豐富市民精神生活,促進街頭藝人合
理使用展演空間。
二、主管機關
高雄市政府文化局
三、名詞定義
(一)街頭藝人:指經申請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街頭藝人
登記證 之自然人或十人以下團體。
(二)展演活動:指音樂、戲劇、舞蹈、魔術、民俗技
藝、詩文朗誦、繪畫、手工藝、雕塑、行動藝術、
使用非永久固定之媒材或水溶性顏料之環境藝術、
影像錄製、攝影或其他與藝文有關之現場創作表演
活動。
(三)展演場所:指供街頭藝人從事展演活動之場所。
(四)展演場所管理人:指對於展演場所依法令或契約具
有管理權者。
四、登記證申請對象
(一)年滿16歲之自然人或十人以下團隊,團隊應推派一
人代表申請。
(二)外籍人士須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勞動
部核發之開放式工作許可文件。
(三)未滿民法法定成年年齡者須提供法定代理人之書面
同意文件。
五、登記證申請方式
(一)受理時間:每年受理時間另以簡章公告之。
(二)受理方式:於「高雄市表演藝術花園」網站填寫
登記資料並檢附展演照片等相關資料,經機關查核後發
放登記證。
(三)登記證核發名單將於申請截止後一個月內公告,
並以掛號方式寄送證照。
六、登記證有效期限
(一)街頭藝人登記證之有效期限為三年,期滿自動失
效。
(二)效期間須調整登記項目、成員資料等內容,得向主
管機關申 請變更;效期間遺失或毀損者,得向主
管機關申請補發。
七、展演注意事項
(一)街頭藝人從事展演活動,以現場創作或表演為限。
惟不得利用動物、危險器物及火做為展演道具,創
作之作品亦不得以食用為主要目的。
(二)街頭藝人從事展演活動,應事先取得展演場所管理
人許可,並於展演場所揭示登記證。
(三)展演活動內容應與申請內容相符。
(四)不得將登記證轉讓或供他人使用。
(五)須遵守展演場所管理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。
(六 違規者,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證,並自廢止之日
起一年內不得申請。